原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徐州市丰县大庆路129号。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为居民区,西至盐电路,南至大庆路,北邻江苏省瑞丰盐业有限公司。调查地块占地面积23116.9 m2(约34.68亩),中心坐标(CGCS2000)为东经116.599793°,北纬34.704769°。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徐州第六制药厂,调查地块1971年前为农田,1971年徐州第六制药厂开始在地块内建厂生产,2001年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了徐州第六制药厂,生产产品不变。2015年底,企业停产搬迁,拆除生产设施,地块内厂房闲置。
调查地块暂无未来规划,本次调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其进行评价。
2022年11月,江苏地质矿产设计研究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检测中心)受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识别出了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及污染途径。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片剂、颗粒剂药品以及苯甲醇,于2015年底停产搬迁,地块内生产设备、设施均已拆除,厂房尚未拆除。片剂车间生产药品包括麦白霉素片、土霉素片、曲克芦丁片、红霉素肠溶片、布洛芬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甲氧氯普胺、依托红霉素片;激素车间生产醋酸泼尼松片;苯甲醇车间生产苯甲醇;根据调查地块历史生产情况、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识别成品仓库、危废暂存间、锅炉房、苯甲醇车间、片剂车间、激素车间、沉淀池及废水管线分布区域识别为重点区域,其他办公楼、五金仓库、杂物仓库为一般区域。根据污染识别情况,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共计11项,分别为:pH、石油烃(C10-C40)、砷、汞、多环芳烃(16PAHs)、苯、苯甲醇、苯甲醛、甲醛、甲苯、二甲苯。
2022年12月~2023年1月,对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开展了采样检测工作。本次调查共布设24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对照点),土壤钻探深度为6.0m,送检107个土壤样品(含11个现场平行样);布设14口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地下水建井深度为6.0m,送检16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现场平行样)。土壤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表1共计45项指标)、pH及特征项目。地下水检测指标涵盖土壤检测指标,并增加氯化物、碘化物、钠指标。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共有16种项目检出,分别为:pH、重金属6项(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7项(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氯苯、乙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半挥发性有机物1项(硝基苯)。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9项,分别为pH、重金属4项(砷、铜、镍、钠)、氯化物、苊、苯并[k]荧蒽、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将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与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限值、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利用HJ 25.3-2019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比分析结果表明,除一般化学指标氯化物超过IV类水限值外,其它检出指标浓度均未超过相应的IV类水限值或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用途。一般化学指标氯化物无相应毒性分值、无相应人体暴露途径(无饮用和挥发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在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并防范建筑工人的职业暴露风险,同时应综合评价地块地下水中氯化物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
综上所述: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除氯化物外,其他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IV类水质标准,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环境质量符合第一类用地开发的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建设,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委托单位: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地质矿产设计研究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检测中心)
联系人: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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